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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新品研发创新需“三大动力”联动推进

作者 admin 日期:2015/10/17


纵观成功的科技创新案例,总结10余年来云南花卉科技创新经验,笔者认为,作为未来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和的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要成功应用于生产,真正把科技创新转化成产业发展动力和企业发展中的新增长点,需要“三大动力”支撑,即良好的政策环境,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合理的多方利益分配机制。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的保障

一直以来,国家及各花卉主产区都十分重视花卉科技创新,前后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重点鼓励新品种研发创新工作。中国自1998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执行《国际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申请保护等工作。云南作为国内较早发展花卉产业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多个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的政府性文件,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199811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花卉出口工作的意见》(〔199924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花卉产业升级的意见》〔2002152 号),等等,这些文件都把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工作列为重点,而200991日云南省率先全国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云南花卉产业发展条例》则再次为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保驾护航。在新品种研发创新起步之初,省政府对新品种研发进行事后奖励,省财政还包含花卉新品种研发在内的花卉科技创新列为重点扶持项目,极大鼓励和提振了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工作者的积极性,形成了科研、大专院校以及企业等机构为主,少数个人和花农合作组织为辅的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格局。截至目前,云南成功研发的花卉新品种总数200余个,涉及玫瑰、百合、非洲菊等大宗切花,也包含绣球、杜鹃、山茶、含笑等特色花卉,其中有的品种还在国外申请了保护,得到了世界知名花卉企业的认可,主动在国际市场推广云南自主研发花卉新品种。

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是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的火车头

花卉科技创新是一项艰苦、耗时、投资巨大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财力、人力的持续投入,更需要决策层制定长远战略目标,同时配备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并持之以恒执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作为外向型(产品90%以上外销)云南花卉产业,10余年来,涌现出了一批致力于花卉新品种研发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已成为花卉新品种研发不可忽略的生力军,他们依托自有的大量种质资源和相关研究材料,充分利用自身生产条件,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但是,企业首先要生存,追求利润是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把新品种研发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需要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首先,领航者有长远发展眼光,注重新品种研发创新,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次,为新品种研发创新创造条件,新品种研发投入列入企业固定成本,每年都有稳定或一定增幅的资金预算;最后,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外部构建专家团队,制定实施研发创新激励措施,鼓励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如重金奖励有贡献的企业科研人员,外部购买个人科研创新成果,培养一支有创新意识、业务精的研发队伍。初步调查,已在新品种研发创新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昆明杨月季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虹之华园艺有限公司等四五家花卉企业,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上的投入占企业营业额的3-5%,这一比例每年有增无减。拥有28个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的昆明杨月季公司,五六年前就已把新品种研发生产当作企业利润的新增长点。以绣球为例,自主研发绣球新品种种植规模占公司该品种总面积的一半,新品种售价是老品种售价的1倍,同时面向外部种植户推广新品种种苗,拓展公司市场领域,知识产权收益和种苗收益颇丰。对科研单位来说,也竭力谋求的科技创新运行管理机制,云南省农科院花卉研究所依雄厚的科研成果,积极与云投生态(原绿大地)、英茂、芊卉等省内外实力派企业合作,通过平台搭建、技术参股、新企业培育、成果转让等形式,与企业展开多方面、不同层次的合作,科技创新在生产中的应用规模明显增加,其中与爱必达公司合作运营的九溪盆栽月季项目就是一个成功例子。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花卉新品种研发创新的生命力

新品种规模化生产,最终被消费者认可,并实现规模销售,需要育种商、代理商和种植者三方配合,合理与否的利益分配机制决定新品种研发创新的成败,也是新品种得以持续开展的关键,制定实施多方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新品种研发创新将保持超强的生命力,生生不息,持续不断。在新品种研发推广过程中,三方合作共赢模式是云南花卉企业目前较为有效的方式,育种企业和种植者同时与第三方即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市场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种植商与育种企业签订新品种种植协议,产品上市销售前不收取知识产权费,产品上市后通过拍卖市场销售,知识产权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同时拍卖市场按交易规则收取佣金。此模式,三方获利,共同监督,共同推广,利益相互关联。此外,育种企业也参照国际惯例,育种方授权销售商推广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品种,销售商也可委托种苗商扩繁种苗,种苗商生产种苗获得收益,品种推广过程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由育种方和销售方协商按比例分成,育种商分成比例远小销售商或经纪人。当然,新品种从研发到规模种植还涉及宣传推广、科研机构、专家技术人员等多方面,如能保证参与新品种研发创新的相关人员都有回报,构建一个良性循环的新品种研发创新产业链,发展技术型花卉产业也便为时不远。(陆继亮 文并摄影)